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企业资产损失应当提供的外部证据包括了事务所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鉴证报告。
2018年,税务机关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同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进一步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包括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改为“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 ……此处隐藏269个字……,应当取得中介机构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并在报告中披露中介机构名称、报告文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自行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自行出具了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的,应当取得企业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并在报告中陈述如下:
贵公司上述资产损失事项,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妥善保管,并书面申明(详见附件)资产损失事项真实、合法和计算正确。
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因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产生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人民币XX元,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人民币XX元,投资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人民币XX元,其他资产损失[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原因等]人民币XX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经公司依内部规章制度审批同意于20XX年度核销,现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规定向贵局申报税前扣除。
我公司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对上述企业资产损失事项之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