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焊接尘、游离二氧化硅等;
(一)各单位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现场检查: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总体状况,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悬挂情况,防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及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落实隐患整改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各责任单位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积极主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条 奖惩措施
(一)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个人处罚500元,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单位提出警告批评。
(二)对及时消除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500元不等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