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规范医共体双向转诊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合理利用我市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医共体牵头单位与基层医疗机构紧密合作,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减少资源浪费,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及职工医保基金安全,现就医共体双向转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实行应转尽转, 需转就转的原则,确保医疗安全。医共体牵头单位下转病人逐步达到住院总人次的15%。
二、双向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医共体牵头单位:
1、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人员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3次以上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二)下转指征
有下列情形,医共体牵头单位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同时,医区体牵头单位床位医生要做好跟踪服务和下一步治疗方案的指导工作;接收卫生院要做好对接工作和全程的服务工作。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如阑尾炎、疝气等,或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骨科取钢板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三、双向转诊基本原则
双向转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级医疗原则
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常见病、多发病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逐级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符合下转指征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中心卫生院作为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转诊服务;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下,应积极参与下转病人的治疗服务工作。
(二)方便患者原则
下转病人一般转往患者居住地所在的最近基层医疗机构,以方便家属照顾。
(三)自主选择原则
首诊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情况。
(四)节约资源原则
下转病人必须是仍需进一步治疗患者。能在门诊治疗的不得转为住院,严禁利用双向转诊挂床住院。
四、转诊程序
(一)签订转诊协议
基层医疗机构要与医共体牵头单位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二)签署转诊同意书
符合转诊指征的,确定转诊后,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明确转诊后属于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
(三)填写双向转诊单
医疗机构在上转、下转前,均需填写双向转诊单。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例时应提供前期诊疗信息;上级医院下转病例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
(四)全程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表,做好转出、转入登记,并做好相关信息反馈。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医疗机构要对转诊患者免收挂号费,并简化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对转来医疗机构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如已能满足诊疗需要,应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采取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就医。
(三)建立健全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内部流程、管理规范、考核及奖惩制度等。医共体牵头单位要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处理基层医疗机构与“120”救护中心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双向转诊运行流畅。
(四)加强监督考核。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科室及所属成员单位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汇总、评估和考核。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协议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