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矿项目部
二0二一年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3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4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6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6
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15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16
第八章 附则…………………………………………………………16
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矿项目部
作业场所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大柳塔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大柳塔煤矿及承包商作业场所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我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此处隐藏5080个字……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
第七章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矿有关规定相悖之处,以矿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矿项目部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