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杜绝特大,重大伤亡和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增强对公司、对他人、对自己的责任心,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始终要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认真吸取别人血的教训,确保行车安全。
3、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积极配合交通民警的管理工作。
4、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并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安全例会。
5、不闯红灯、不超越黄线、不酒后驾车、不违法变道、不疲劳驾驶、不超速、不超载、不违法超车、不开带病车、不违法会车、不违法使用灯光、不乱停放车辆。
6、车辆因故障等原因确不能行驶时,须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影响通行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求伤者及时报警,通知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二、驾驶员岗位职责
1、谨慎驾驶,保证安全,正点行车,努力完成各项技术指标。
2、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民警的指挥与管理。
3、行车中做到“三稳五不”(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起步不闯、换挡不响、拐弯不晃、进站不猛、停车不冲)。
4、不争不抢,速度适当,不开“英雄车”、不开财气车、不开冒险车, ……此处隐藏666个字……午8:30分到安全处,对一周检查进行汇总,针对有安全隐患的,安全处将协助分公司重点检查和处理。
7、各分公司线路长要在每月的30号把本月的各种事故汇总,交安全处备案。
四、交通事故的处罚
1、驾驶员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损失部分,根据责任大小由总公司安全处对驾驶员进行处罚,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30%;负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25%,负同等责任驾驶员承担15%,负次要责任驾驶员承担5%。
2、事故发生后,应由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费,2000元以内的一次交清,超过2000元的列出还款计划,按计划交清。3、发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发生死亡事故,负全部和主要责任的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5、事故处理不完,驾驶员罚款交不清的,不安排工作(特殊情况,由分公司写出书面申请报安全处,由安全处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6、凡发生无责任事故和照顾性赔偿的,驾驶员不承担经济损失。
7、以上所有罚款均由安委会处罚,并上缴财务统管中心。
五、安全违纪处罚
1、行车中,穿高跟鞋、后底鞋、托鞋、裙子、光背者,每项处10元罚款。
2、行车中,吸烟、接打手机、开门行车、时速超过35公里/小时者处20元罚款。
3、酒后驾驶车辆的,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将车交给无驾驶证或外单位人员驾驶的,带实习驾驶员私自离岗的,处200元罚款。
4、驾驶员因私改线路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公司交通事故处罚条例处罚外,另外50—200元罚款。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