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准备工作正在有序展开。《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最早将在年内出台。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领导以签署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按照此种条例的一般推出程序,将先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该条例的送审稿(送审稿经国务院同意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形成条例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之后再进行公布。条例出台以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将水到渠成。央行原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曾表示,可能在年底前启动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
第二篇:香港存款保险制度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简称存保会)(英文:hong kong deposit protection board)香港的一家法定机构,专门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于2014年7月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第581章)第3条成立。该会的现任主席是陈黄穗女士,而总裁是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李令翔。
背景:存款保障计划已于2014年9月25日 ……此处隐藏13577个字……直观感觉,小储户人多势众,一旦出现经济动荡,便包含极大的社会能量与危害性。只要稳定了他们的预期,保障了他们的利益,社会便会安稳下来。不过,这种考量,明显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损害了大额存款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没有银行存款的人或其存款银行没有发生经营风险的人的利益。
其实,自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美国的经济危机与银行危机接连发生,并没有消失,但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几近于无,非常有限。最近的例子是2014年的次贷危机,雷曼兄弟、美国银行、美国国际集团等金融巨鳄受到冲击,美国金融体系摇摇欲坠,但存款保险机制也只能袖手旁观。2014年危机时,美国政府将法定保险上限提高到25万美元。但全美国有4.5万亿存款处于保险中,而相应的保险资金仅450亿,可谓杯水车薪,徒具形式而已。
可以说,80年的历史告诉我们,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什么先进有效高明的机制,是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这个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是应急之作。虽然这种机制一直延续下来了,但其不仅理论上缺漏严重,难以自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至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以什么面貌出现,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不以政府机构,而是以商业保险公司的形式出现,也会出现与美国差不多的结局。因为,影响其结果的基本因素已经内含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商业公司,我们都无法规避“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可以说,现今推行存款保险制度,颇有拾人牙慧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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